丰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二部刑诉〔2021〕10号
被告人付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2219********7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丰城市,住丰城市董家镇**村**组**号。2020年11月17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丰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19日被丰城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1年1月5日已告知被害人权利义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1日14时许,在位于丰城市董家镇**村**组的油茶山上,被告人付某某与涂某某因油茶山界线的问题发生争吵且打架,在打架过程中,受害人涂某某的鼻子被付某某用手打伤。2020年10月26日,经丰城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涂某某人体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2020年11月6日,被告人付某某家属积极赔偿受害人涂月英,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受害人涂月英对付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视听光盘;其他书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付某某有自首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对被告人付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丰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小明
(院印)
2021年1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付某某现取保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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