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龙检一部刑诉〔2020〕231号
被告人付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1119****,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住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西郊乡某某村。因犯抢劫罪,于2000年3月22日被安阳市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4月11日被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16日被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1月29日被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0月24日被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盗窃,2020年8月13日被安阳市公安局殷都分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因涉嫌盗窃罪,经安阳市公安局龙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9月23日被安阳市公安局龙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安阳市龙安区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0月28日被安阳市公安局龙安分局逮捕。
本案由安阳市公安局龙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6日,被告人付某某在安阳市殷都区安钢医院门口北侧路西台阶上,盗窃李某某的一辆黄色雅迪牌电动车,后经殷都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该车价格为400元。后将该车以240元的价格卖掉。
2、2020年8月31日10时许,被告人付某某在安阳市龙安区文源街十一中东侧,盗窃李某的黑色奥斯牌电动车一辆。2020年8月22日购买,当时价值1200元,后将该车以150元的价格卖掉。
3、2020年9月3日14时许,被告人付某某在安阳市龙安区文源街十一中东侧,盗窃许某某的电动车一辆,电动车价值约480元,后将该车以150元的价格卖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价格认证结论书,书证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付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是累犯,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芳
检察官助理:王可
2020年12月4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付某某现羁押于安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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