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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付某某涉嫌诈骗罪一案)(公开版)_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凤翔检一部刑诉〔2020〕60号

被告人付某某,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32219******071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凤翔县,住凤翔县彪角镇李家堡村10组48

2008年7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凤翔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2年12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宝鸡市渭滨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20年2月29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凤翔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3月30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凤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被告人付某某向北京***国际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咨询国外务工事宜,从该公司得知如其能介绍多人办理旅游签证,可将25000元/人的费用中的10000元作为付某某的报酬。2019年4月至12月,付某某以获取更多报酬为目的,隐瞒办理旅游签证的真相,虚构认识中建**项目经理、中建**宝鸡招工代表身份,能为他人办理新西兰务工等事实,以收取签证费、手续费等费用为由,分别诈骗被害人付某龙、郑某某、康某某、张某某、冯某某、郑某某、李某某、胡某某、张某周、刘某某、张某义、李某伟、张某作、芮某某、王某成、陈某某、王某平、刘某强、党建某某、刘某虎、刘某利、李某会、李某锁、付某林、梁某某、王某选各25000元,张某飞、刘某涛各27000元、齐某、张某杰、冯某军各15000元、杨某辉28000元、李某苗24500元、李某23005元、陈某5000元,共计829505元。

后被害人得知被骗、无法前往新西兰务工并要求退款,付某某先后分别向被害人齐某、付某龙、康某某、张某周、付某林退款2000元,刘某涛、芮某某退款5000元,李某苗、李某伟退款6000元,张某义、王某平、党某某退款10000元,杨某辉退款12000元,李某退款15000元,冯某军、冯某军、李某锁退款20000元,共计154000元。

综上,被告人付某某诈骗作案共计35宗,诈骗数额共计675505元,所得赃款均被其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 破案抓捕经过等;

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付某某供述与辩解;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杨某辉、张某杰、张某义等人陈述;

4.证人证言:证人董某某、崔某某证言;

5.辨认笔录:被告人付某某与各被告人相互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以非法占有目的,隐瞒真相、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且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凤翔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孟丽丽

检察官助理:吴小敏

2020年6月28

                                      (院印)

附件:1.被告人付某某现羁押于凤翔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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