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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付某某滥伐林木案)_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汇检公诉刑诉〔2019〕1774号

被告人付某某,男,196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12119681********,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住播州区********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0月10日被遵义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1月15日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义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2019年11月25日至12月12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被告人付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播州区龙坪镇大兴村村民向某某处,以5000元的价格购买“团山堡”、“项家沟”两幅山林内的马尾松树后,用自家油锯将两幅山林内的木材砍制好后,雇请梁光洪、李某某等人将砍制好的木材装运上游某某等人的货车,共计4车运至遵义市红花岗区忠庄镇张某某、黄某某等人的木材加工厂出售,得款18000元;案发时“项家沟”山林内砍制的马尾松木材尚有104节未运出山林(因播州区属松疫区,已按规定作出焚烧处理)。经四川楠山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项家沟”山林内被砍伐立木蓄积26.4909立方米,“团山堡”山林内被砍伐立木蓄积23.6616立方米,共计砍伐林木蓄积50.1525立方米。

被告人付某某于2019年10月10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马尾松原木104节、油锯一把(均为照片);2.书证:户籍证明、扣押清单、龙坪镇林业站移送案件材料、涉案林木处置情况及现场照片;3.证人证言:证人向某某、梁某某、李某某、游某某、张某某、黄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四川楠山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6.勘验、辨认笔录:公安机关现场勘验笔录、被告人辨认现场笔录;7.视听资料:被告人讯问及辨认现场同步录音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违反森林法,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实施砍伐,数量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构成滥伐林木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袁隽


2019年12月24日

附件:1.被告人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827552****、1990852****。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本院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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