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二部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付某某,男性,1990年3月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71990********,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平舆县,住**乡**村委**庄**号。2016年6月29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2020年6月11日因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平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4日经平舆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被平舆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驻马店市平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某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下旬至2020年3月上旬,被告人付某某赴湖北省仙桃市从陈某某(另案处理)处购买口罩,返回到河南省平舆县后销售给唐某某,销售口罩价值合计78900元。后经江苏省纺织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结论被告人付某某销售的口罩为不合格产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平舆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关于“2020.04.22平舆县付某某等人销售伪劣产品案”案件情况说明;平舆县公安局治安警察大队案件侦查情况说明;平舆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5份;扣押唐某某提供的口罩及包装箱实物照片2张;唐某某购买口罩的交易记录5页;付某某微信聊天记录、支付宝交易记录、QQ聊天记录;唐某某与付某某支付宝交易记录;付某某焚毁口罩的现场照片;陈某某指认卖给付留某某的口罩实景照片;张陆租赁汽车合同二份;平舆县公安局治安警察大队提供付某某手机拍摄视频情况说明;辛店村委证明:付某某非中共党员;抓获证明;仙桃市康辉无纺布有限责任公司声明2份;驿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6)豫1702刑初339号判书;(2018)1065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2.证人唐某某、杨某某、张某甲、王某某、张某乙、陈某某、孔某某、武某某、乔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同案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江苏省纺织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报告(JST-FW202000923、202000924):样品经检验,不符合GB2626-2006《呼吸防护用品 自吸过滤式防颗粒物呼吸器》标准规定的KN90要求;
6.讯问光盘2张、微信聊天记录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人付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舆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志启
2020年9月24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付某某现羁押在平舆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4册;
3.光盘3张;
4.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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