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民检刑诉〔2014〕261号
被告人付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31967********,汉族,小学毕业,农民,住民权县**乡北村,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于2013年12月11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于2013年12月17日被民权县公安监视居住,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于2014年6月21日被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民权县公安局褚庙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14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8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两年以来,被告人付某某在**十字街经营油条等早点生意,经对其生产的油条进行抽样检测,其油条内铝的残留量为806mg/kg,属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其生产的油条都卖给了附近的群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证言材料;3.鉴定意见;4.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在生产、销售的油条时超限量添加食品添加剂,造成油条内铝含量超标,足以造成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民权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马丽娜
检察员: 邓 鑫
二0一四八月二十一日
附:
1.被告人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36页;
3.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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