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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付某某盗伐林木案)(认罪认罚)_玉龙纳西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玉龙纳西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玉检二部刑诉〔2020〕89号 

  被告人付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2211956********,傈僳族,文盲或半文盲,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丽江市玉龙纳西族自治县,住玉龙纳西族自治县**乡**村委会**组**号,无前科。因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20年7月8日被玉龙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6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玉龙纳西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春节过后的一天,被告人付某某为给儿子、自己及妻子准备棺材板,在没有办理任何采伐林木手续的情况下,携带一台油锯到玉龙县黎明乡堆美村委会境内国有林“牛哇盖” (当地傈僳族地名)砍伐了一棵根际为80厘米的云南松树。次日喊上女婿、儿子将砍倒的云南松树造成三付棺材板晒在原地,准备在晒干后运回家。

经丽江丽林司法鉴定中心对付某某砍伐1棵树的树种、立木材积(蓄积)、林地权属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付某某砍伐I 棵树的树种为云南松、立木材积(蓄积)为7. 6281 立方米、土地权属为国有林地。

经公安机关传唤,付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以非法占用为目的,擅自到国有林区内盗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该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付某某有期徒刑7个月,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1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玉龙纳西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吕文

2020年8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住所:玉龙纳西族自治县**乡**村委会**组**号。电话:1886905****.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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