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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付某某盗窃、李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公开版)_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北检一部刑诉〔2020〕84号 

被告人付某某,男,199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5271992********,汉族,技校毕业,无业,住********号(户籍所在地:安阳市北关区****号院**单元**号)。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20年4月27日被安阳市公安局北关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5221988********,汉族,小学肄业,个体经营者,住**县**乡**村**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4月29日被安阳市公安局北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阳市公安局北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某涉嫌盗窃罪、被告人李某甲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8月7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二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1日13时许,被告人付某某在安阳市北关区**大道和**路交叉口**灯饰三楼“**”公司,趁同事刘某某趴在办公桌上午休之机,将刘某某放在桌上的苹果XSmax手机盗走。当日下午,付某某将手机拿到安阳市北关区**大道**大楼被告人李某甲的手机维修门市内,李某甲在明知该手机没有相关手续且付某某不知道开机密码的情况下,仍指使学徒以2000元的价格予以收购。经认定,该被盗苹果XSmax手机的价格为7663元。

被告人付某某于2020年4月27日被民警以说明其他情况为由电话通知到案。被告人李某甲于2020年4月28日被抓获归案。付某某到案后其家属退赔了刘某某损失766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身份证明、扣押、发还物品清单等书证;2.被害人刘某某陈述;3.证人李某乙、李某丙证言;4.被告人付某某、李某甲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付某某、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付某某、李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系坦白,均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付某某家属已退赔被害人损失,对被告人付某某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付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长凯  

   二○二○年八月十二日

附:

1、被告人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县**乡**村**号;被告人李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县**乡**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监控视频光盘1张。

3、二被告人《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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