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汽检刑检刑诉〔2020〕150号
被告人付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81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四平市**市**街**村**组,住吉林省长春市**区**小镇小区**期**栋**单元**室,曾因犯盗窃罪,被吉林省公主岭市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元。因涉嫌盗窃,于2020年6月29日被长春市公安局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现因涉嫌犯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3日被长春市公安局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一看守所。
本案由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值班律师:庄国辉,北京盈科(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至6月,被告人付某某使用砖头等工具砸毁车窗玻璃,盗窃车内财物,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20年5月20日凌晨,付某某在公主岭市范家屯镇凤响1号楼停车场,盗窃被害人李某某哈飞赛马车辆牌照一套(吉C2****)。经认定,车牌一套价格为人民币(以下币种同)45.00元。
2、2020年5月20日凌晨,付某某在公主岭市范家屯镇粮库家属楼,盗窃被害人于某某奇瑞QQ车辆牌照一套(吉A8****)。经认定,车牌一套价格为60.00元。
3、2020年5月25日凌晨,付某某驾驶其宝骏510越野车,在长春市汽开区檀香湾小区停车场,使用砖头将被害人史某某长安CS7****车辆玻璃砸碎,进入车内盗得面值1000元加油卡一张、人民币100.00元。经认定,吉A5****右前门玻璃价格为332.00元。
4、2020年5月30日凌晨,付某某驾驶其宝骏510越野车挂其所盗车牌,在长春市汽开区豪邦缇香公馆小区二期北门停车场,使用砖头将被害人王某某领克01车辆(吉A2****)玻璃砸碎,进入车内盗得人民币200.00元。经认定,吉A2****右后门玻璃价格为282.00元。
5、2020年6月8日凌晨,付某某驾驶其宝骏510越野车,在长春市汽开区豪邦缇香公馆小区二期北门停车场,使用砖头将被害人杨某某马自达CX-4车辆(吉A8****)玻璃砸碎,进入车内盗女士手拎包一个。经认定,女士手拎包价格为280.00元;吉A8****右前门玻璃价格为382.00元。
6、2020年6月8日凌晨,付某某驾驶其宝骏510越野车,在长春市汽开区豪邦缇香公馆小区二期北门停车场,使用砖头将被害人王某某领克01车辆(吉A2****)玻璃砸碎,进入车内盗窃财物未果。经认定,吉A2****右后门玻璃价格为282.00元。
7、2020年6月18日凌晨,付某某驾驶其宝骏510越野车,在长春市汽开区檀香湾小区北门永春河旁,使用砖头将被害人于某某白色丰田普拉多车辆(吉A7****)玻璃砸碎,进入车内盗窃财物未果。经认定,吉A7****左后门玻璃价格为507.00元。
8、2020年6月18日凌晨,付某某驾驶其宝骏510越野车,在长春市汽开区檀香湾小区北门永春河旁,使用砖头将被害人孙某某白色丰田威驰车辆(吉A4****)玻璃砸碎,进入车内盗得内存卡一张,无法认定价格。经认定,吉A4****左后门玻璃价格为315.00元。
9、2020年6月18日凌晨,付某某驾驶其宝骏510越野车,在长春市汽开区汽车大路南侧辅路,使用砖头将被害人王某某昌河SUV车辆(吉AK****)玻璃砸碎,进入车内盗得弹弓一个、新百伦运动鞋一双、玉佛一个。经认定,弹弓价格为30.00元,其他物品无法认定价格;吉AK****右前门玻璃价格为177.00元。
10、2020年6月18日凌晨,付某某驾驶其宝骏510越野车,在长春市汽开区中铁国际花园小区4号门附近,使用砖头将被害人杨某某北京现代IX25车辆(吉AN****)玻璃砸碎,进入车内盗窃财物未果。经认定,吉AN****右前门玻璃价格为292.00元。
11、2020年6月18日凌晨,付某某驾驶其宝骏510越野车,在长春市汽开区中铁国际花园小区四期河滨北路,使用砖头将被害人李某某银色捷达车辆玻璃砸碎,进入车内盗得香烟2盒,无法认定价格。
12、2020年6月18日凌晨,付某某驾驶其宝骏510越野车,在长春市汽开区迈腾街东侧辅路,使用砖头将被害人芦某某银色速腾车辆(吉AQ****)玻璃砸碎,进入车内盗窃财物未果。经认定,吉AQ****左前门玻璃价格为146.00元。
13、2020年6月18日凌晨,付某某驾驶其宝骏510越野车,在长春市汽开区长沈路与迈腾街交汇处,使用砖头将被害人满某某灰色捷达车辆玻璃(吉AO****)砸碎,进入车内盗得银行卡一张,后将该银行卡直接丢弃。经认定,吉AO****左前门玻璃价格为115.00元。
14、2020年6月18日凌晨,付某某驾驶其宝骏510越野车,在长春市汽开区豪邦缇香公馆小区北门停车场,使用砖头将被害人倪某某高尔夫嘉旅车辆(吉A2****)玻璃砸碎,进入车内盗得爱他美白金装奶粉三罐。经认定,爱他美白金澳洲版罐装奶粉三罐价格为600.00元;吉A2****右后门玻璃价格为321.00元。
15、2020年6月22日凌晨,付某某驾驶其宝骏510越野车,在长春市汽开区长沈路与迈腾街交汇处,使用砖头将被害人迟某某本田杰德车辆(吉AF****)玻璃砸碎,进入车内盗得OPPO R11手机一部。经认定,OPPO R11手机一部价格为500.00元;吉AF****右后门玻璃价格为345.00元。
16、2020年6月22日凌晨,付某某驾驶其宝骏510越野车,在长春市汽开区长沈路与迈腾街交汇处,使用砖头将被害人刘某某东风雪铁龙SUV车辆(吉A1****)玻璃砸碎,进入车内盗得内存卡一张,无法认定价格。经认定,吉A1****右后门玻璃价格为343.00元。
17、2020年6月23日凌晨,付某某驾驶其宝骏510越野车,在长春市宽城区英伦小镇小区F区,使用砖头将被害人孙某某丰田霸道越野车辆(吉A1****)玻璃砸碎,进入车内盗得口罩13袋。经认定,口罩13袋价格为195.00元,吉A1****右后门玻璃价格为492.00元。
18、2020年6月27日凌晨,付某某驾驶其宝骏510越野车,在长春市朝阳区开运街开运公馆小区停车场,使用砖头将被害人杨某某丰田霸道SUV车辆(吉A9****)玻璃砸碎,进入车内盗得化为手机一部、牌九一套。经认定,华为手机价格为100.00元,牌九价格为34.00元,吉A9****右后门玻璃价格为483.00元。
综上,被告人付某某涉嫌盗窃作案18起,盗窃物品价值合计3,144.00元。盗窃时砸坏车辆玻璃价值合计人民币4,814.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害人李某某、于某某、史某某、王某某、杨某某、于某某、孙某某、王某某、李某某、芦某某、满某某、倪某某、迟某某、刘某某、孙某某、杨某某陈述;
3.被告人付某某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长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定协助书、认定书;
5.勘验笔录;
6.视听资料:光盘二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破坏车窗的方法,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丽
检察官助理:王雪
2020年10月29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羁押于长春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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