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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付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0-12-29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一区二部刑诉〔2020〕Z1381号

被告人付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11011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镇**村**号。2007年11月14日因犯抢劫罪被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08年10月24日刑满释放。2010年11月22日因犯抢劫罪被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3年12月1日刑满释放。2016年5月24日因犯抢劫罪被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6年11月7日刑满释放。2020年8月17日因本案被中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0日早上9时许,被告人付某某到我市沙溪镇厚山村建设下街**巷**号**房,使用铁钳撬开门锁进入房内,盗得被害人陈某权放在桌子上罐子内的现金人民币三、四百元。

同年8月16日,被告人付某某在我市沙溪镇港园村芒果街**号重庆面馆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后,被告人付某某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破案后,赃款未能缴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入户盗窃,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付某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付某某有坦白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付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某某

                             检察官助理:曾某某

                              2020年11月20日

附:

1、被告人付某某现羁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2册,视听资料及电子卷宗共2张,散页9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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