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庐阳检一部刑诉〔2020〕1767号
被告人付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121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现住安徽省长丰县双凤经济开发区**栋**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长丰县**乡**村**组)。曾因盗窃,于2017年4月28日被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行政拘留八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8日经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8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7日1时许,被告人付某某至合肥市庐阳区伺机行窃,其行至庐阳区阜阳**路**小区**栋楼下时,见被害人班某某停放于此的一辆白色力帆牌两轮摩托车(鉴定价值人民币6050元)仅锁龙头锁,遂趁无人之际,徒手用力将车辆龙头锁掰断、推至涡阳路边并重新连接车辆龙头内电线,后将车辆骑至长丰县双墩镇文明路小宋车行,以人民币500元价格销赃给代某某,所得赃款已被其花销。
2020年4月27日,被害人班某某发现摩托车被盗后报案。同日21时许,被告人付某某在安徽省长丰县**路**路**小区附近被抓获归案。次日,公安民警从代某某处扣押赃物摩托车,后依法发还给被害人班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单、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材料、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代某某证言;3、被害人班某某陈述;4、被告人付某某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提取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605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邵跃
检察官助理:余燕玲
2020年8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4.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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