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小检刑刑诉〔2019〕1375号
被告人付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426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山西省长治市人,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黎城县**乡**村**号,住山西省黎城县**乡**村**号。2019年8月2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本院以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次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7日,被告人付某某与被害人张某某,在太原市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街**科技园**酒店**房间“约炮”。8月8日7时许,付某某趁张某某熟睡之际,用张某某的指纹将其苹果手机锁打开,随后打开手机内的支付宝软件,向自己的手机支付宝内分多笔转账共计108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共计1083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对本院指控无异议,本院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志一
2019年11月19日
附:
1.本案侦查卷贰册。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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