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付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825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上蔡县**乡**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12月6日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7日至18日,被告人付某某与他人共谋实施电信诈骗,后通过冒充看守所张主任,虚构与对方洽谈生意等事由,对被害人李某某进行诈骗。被骗后,李某某在佛山市禅城区九鼎国际3号一区5座2214房通过网银向对方提供的银行账户转账人民币2万元。得手后,被告人付某某于2019年10月18日蒙面伪装后到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一农业银行将上述诈骗所得钱款中的19900元取出。2019年10月30日19时30分许,民警在广州市番禺区石碁镇小龙塱尾村大街一巷202房将被告人付某某抓获归案。
2019年11月22日,被告人付某某家属赔偿被害人李某某损失人民币2万元,获得李某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陈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被告人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利用电信技术手段诈骗他人钱款共计人民币2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展中华
2020年2月27日
附:
1.被告人付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禅城区看守所;
2.卷宗2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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