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检一部刑诉〔2020〕33号
被告人付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0319********17,汉族,群众,初中文化程度,山西省霍州市**乡**村******号,农民,家住霍州市**庄******小区。2016年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霍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2020年7月2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洪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31日被我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洪洞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洪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2日凌晨4时许, 被告人付某某骑摩托车窜至洪洞县赵城镇**村李某某家的**超市,跳窗进入超市,盗窃了五条南京煊赫门香烟(价值870元)、现金4000元、金项链吊坠(价值1185元)一个。
2020年6月18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付某某骑摩托车窜至洪洞县兴唐寺乡**村的李某某家的烟酒店,跳墙进入该烟酒茶店内,盗窃了20年汾酒7瓶、饼装普洱茶2块、金首饰(无法价格认定)。经洪洞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物品价值1200元。
2020年6月23日左右的一天凌晨,被告人付某某骑摩托车窜至赵城镇**村贾某某家**饭店外,翻墙进入该饭店,盗窃了一瓶红茶饮料。
2020年7月21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付某某骑摩托车窜至洪洞县明姜镇何某某家,顺着何某某家天然气管爬到家中,实施盗窃时发现家中有人,后翻墙到邻居家小卖部,发现该店铺有监控设施,从邻居家出来打算逃跑时,被受害人何某某等人当场抓获并移送公安机关。
综上,被告人盗窃现金4000元,盗窃物品价值3255元, 共计盗窃725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勘验、指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多次入室盗窃,且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最后一次系盗窃未遂,被告人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洪洞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孔兰秀
2020年11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付某某现羁押于临汾市尧都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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