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南检一部刑诉〔2020〕319号
被告人付某某,男,199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2201221999********, 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现住在吉林省农安县**乡**村**屯,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农安县**派出所管内。因涉嫌盗窃,于2020年7月6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南关区分局指定监视居住;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20年8月18日由长春市公安局南关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春市公安局南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付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9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付某某于2020年7月5日14时许,在长春市南关区**街**店内,趁被害人孟某某熟睡之机,将被害人孟某某手机oneplus7pro一部盗走。经鉴定:赃物价值人民币2600元。销赃后,得赃款人民币150元。赃物被收缴并返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被告人付某某供述和辩解;
(二)被害人孟某某陈述;
(三)证人王某某言;
(四)书证:抓捕经过、体检情况说明、门诊病历、扣押清单、辨认笔录及照片、指认作案现场笔录及照片、全国常住人口数据信息详细信息表、电话查询记录、行程轨迹查询记录、返还清单;
(五)鉴定意见:长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定结论书一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纪晓辉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
附:
1.被告人付某某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
2.卷宗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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