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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付某某盗窃案)_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309号

被告人付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131992********,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住东川区**镇**村委**组**号,因涉嫌盗窃罪,经昆明市东川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15日被昆明市东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22日被昆明市东川区公安局逮捕。

2010年10月19日因犯抢劫罪被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罚金500元,2012年3月21日刑满释放。2014年1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1000元,2014年5月23日刑满释放。2017年12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2000元,2018年7月14日刑满释放。2019年5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云南省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7000元,2020年3月12日刑满释放。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9日7时许,被告人付某某在昆明市东川区**超市门口盗走被害人停放的一辆“爱玛”牌电动车,价值41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复印件、抓获经过、提取、扣押笔录、清单、发还清单、收据复印件;价格认定结论书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马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照片;5.视听资料:调取证据通知书、清单、监控录像光碟等等。

被告人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在刑满释放后不满五年,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宏伟

2020年9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昆明市东川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证据开示清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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