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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付某某盗窃案)_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盘检刑诉〔2020〕662号

被告人付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128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组**号,住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组**号,因涉嫌盗窃罪,经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1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刑事拘留,经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4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3日,被告人付某某在昆明市盘龙区**村**江边,登录曾绑定过被害人李某某名下一张中国建设银行卡的微信,通过其设定的微信支付密码从该银行账户内转走李某某的12900元人民币,后挥霍。

2019年10月11日,被告人付某某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户籍、转账记录、谅解书等;2、证人何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付某某的供述及辩解;5、扣押清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无视国家法律,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发会

2020年5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2883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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