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休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介检刑刑诉〔2020〕188号
被告人付某某,女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324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吕梁市**市,现住**市驿*乡高*村***号,工作单位: ****集团公司**煤业后勤部,因涉嫌盗窃罪,经介西公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10月12日被介西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中市公安局介西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2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付某某于2020年9月30日7时许,在****集团**煤业机运楼304室(服务室)给后勤部服务员受害人侯某某及同事吴某某、张某某三人安排完工作后,四人从304室离开在机运楼三层打扫卫生,十几分钟后,付某某返回304室拿纸填写维修单时,看到受害人侯某某的华为手机正放在304室内门口桌子上充电,因早上安排工作后闲聊时,侯某某曾透露有人给其转账了2万多元,出于好奇,付某某打开侯某某的手机查看其手机内工商银行卡内余额及微信钱包余额,发现侯某某工商银行卡内有26000元,微信钱包内有3000元,付某某临时起意,先将侯某某工商银行卡内的26000元充值到侯的微信钱包内,又连同微信钱包内的3000元,共计29000元转账到自己的微信账号内。事后,付某某怕事情败露,把自己微信的转账记录删除并将侯某某的手机拿走(手机外壳内夹着31块钱)。当日中午,侯某某发现手机被盗后,补办了手机卡登录自己的微信,发现微信内的转账记录,就打电话问询付某某,付因害怕没敢承认,当晚,在付某某家属的陪同下,将所盗的钱款全部退还给侯某某并赔付手机款,得到侯的谅解。被告人付某某投案自首后,将所盗的手机交予办案民警,介西公安分局已将华为手机(手机外壳内夹着31块钱)发还给被害人侯某某,经介休市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华为手机于基准日的市场价格为900元。被告人付某某共盗窃侯某某的手机一部及2903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同时,综合考虑其自首、赔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和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建议在一年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介休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任文生
检察官助理:王嘉敏
2020年12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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