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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付某某盗窃案)_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六检刑诉〔2021〕16号 

被告人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31963********,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住六枝特区**街道**街**号**号。曾因犯盗窃罪,于1992年8月13日被六枝特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1994年3月31日刑满释放;又因犯盗窃罪,于1998年6月22日被六枝特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又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26日被六枝特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7年7月3日刑满释放;又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8日被六枝特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20年7月2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8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2020年11月11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六盘水市六枝特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盗窃案,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1年1月13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2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某某悄悄进入六枝特区九龙街道百货大楼后面郭某某家中,将被害人郭某某家的一部OPPO手机及两床新棉被盗走。经鉴定,被盗手机和棉被价值人民币112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依法被扣押作案工具手电筒等;2.书证:受案登记表、被告人户籍信息、前科材料等;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郭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被盗物品物价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同级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杨厚维

                                               检察官助理 张廷波                                               

2021年1月20日 

                                                 

附件:1.被告人某某现羁押于六枝特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建议六枝特区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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