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丰检三部刑诉〔2020〕1577号
被告人付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4021979********,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北京**管理有限公司)高压电工,出生地河北省涿州市,户籍地河北省涿州市**街**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3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付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单位负责人王某甲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至3月间,被告人付某某多次盗窃被害人王某甲存放在本市丰台区华润置地昆仑中心17号楼5层一仓库内的挂烫机、筋膜枪、碗筷礼盒等物品。经鉴定,上述被盗物品价值共计人民币4552元。
2020年4月29日,被告人付某某在北京市丰台区华润置地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右安门派出所民警查获,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基本犯罪事实,已赔偿被害单位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委托书,在职证明,福建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物品价格清单,案发现场仓库照片,110接处警记录,谅解书;2.被害人陈述:被害单位相关负责人王某甲的陈述;3.证人证言:证人史某某的证言;4.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搜查笔录:对被告人付某某暂住地的搜查笔录;6.鉴定意见:北京市丰台区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7.视听资料:案发地周边监控录像;8.其他证明材料:到案经过、破案报告,人口基本信息表,工作说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付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彦霖
检察官助理 张原旗
2020年12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付某某现不在押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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