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昌检二部刑诉〔2020〕107号
被告人付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112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地为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路**号,现住址为山东省昌邑市**小区**号楼**单元**室。2008年9月10日因犯盗窃罪、抢劫罪、贩卖毒品罪被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7000元;2013年9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2019年7月31日刑满释放。2020年8月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昌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经本院以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昌邑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昌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年10月21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4日0时30分许,被告人付某某酒后步行至昌邑市围子街道下小路东侧一装卸队门前,发现停放在此处的鲁******号面包车车门未锁、钥匙未拔,遂将该车偷偷开走,后付某某无证驾驶该车行驶至昌邑市建设路,破门进入肖某某经营的一理发店内窃得现金400元左右及华为手机一部;之后,付某某又驾车行驶至新村街,破门进入杨某某经营的一理发店内窃得钱包一个,内有现金1000元左右;之后,付某某驾车行驶至富昌街、昌邑市第一实验小学门口东侧时发生单方事故,车辆撞毁路边多段护栏后无法行驶,付某某遂将该车遗弃在现场步行至北海路,破门进入郭某某经营的一美容养生店内窃得现金100元左右。被告人付某某盗窃价值共计人民币1580元,损坏物品及护栏价值共计人民币5250元。案发后,被告人付某某于2020年8月5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付某某家属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被害人对付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电子档案、抓获说明、办案说明、刑事判决书、谅解书等;2.被害人郭某某、杨某某等人的陈述;3.证人才某某、宋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笔录;6.DNA鉴定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系累犯且有自首情节,同时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人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肖红梅
检察官助理:冯润森
2020年11月5日
附:
1.被告人付某某被羁押于寿光市看守所;
2.移送全部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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