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新检一部刑诉〔2020〕209号
被告人付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528********5815,汉族,初中肄业,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信阳市,现住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无业。因扰乱公共秩序,于2013年7月7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决定行政拘留七日;因赌博,于2014年5月4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大学路分局决定行政拘留三日;因涉嫌盗窃罪,经平顶山市公安局矿工路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27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矿工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7月9日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10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矿工路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平顶山市公安局矿工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17日,被告人付某某将前妻郭某某名下的一辆车牌号为豫**白色长安欧诺七座面包车,在何某某的见证下,在平顶山市卫东区**小区停车场以8000元的价格卖给被害人段某某,双方签订有《卖车协议》,段某某为防止自己买到车后车主再把车要回及后续问题,在卖车协议上写的购车价为20000元,并约定车辆能过户的话再付给付某某2000元的过户费,后段某某将车开走。2019年12月7日0时45分许,被告人付某某在未征得段某某同意的情况下,将段某某停放在平顶山市新华区**小区大门口的豫**白色长安欧诺七座面包车的右后侧玻璃砸碎,进入车内用备用钥匙将车开走。经平顶山市新华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豫**白色长安欧诺七座面包车价值18000元。
2020年6月27日,侦查人员在郑州市二七区**宾馆,将被告人付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卖车协议、行政处罚决定书、价格认定结论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何某某、顾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段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视听资料:证实被告人付某某作案的过程。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民合法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 瑞
检察官助理:常延超
2020年9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付某某现羁押于鲁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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