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湛检一部刑诉〔2020〕103号
被告人付俊涛付某某,男,1970年11970年*月2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02197001290517410402********051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幸福**花园187**号楼3*单元1*楼西*户,2018年9月18日因阻碍执行职务被平顶山市公安局中兴路分局行政拘留7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8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北渡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4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北渡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顶山市公安局北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俊涛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 14日1时30分许付俊涛付某某驾驶一辆白色起亚牌轿车,车牌豫DUE128******在平顶山市湛河区湛河**大酒店门口等活,2时30分许下车到中兴**路西侧,发现陈光禹陈某某醉酒后躺在中兴**路西侧人行道上睡觉,身旁一部手机,脚边一个红色腰包,付俊涛付某某将手机盗走,驾车离开现场,几分钟后再次回到现场将红色腰包中的一根手机充电线和一个白色耳机盗走。2020年7月2日,鉴定意见表明,该涉案三星W2018手机价值为5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检讨书、被害人陈光禹陈某某提供的购买手机单据、被告人作案车辆视频截图信息、收到条、和解协议书、撤诉书等书证;
2. 被害人陈光禹陈某某的陈述;
3. 被告人付俊涛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 鉴定意见;
5. 现场勘验笔录;
6. 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付俊涛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俊涛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付俊涛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利涛
检察官助理:张振付
(院印)
2020年9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付俊涛付某某现在平顶山市新华区幸福**花园**号楼*单元*楼*户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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