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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付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城检公诉刑诉〔2020〕519号 

  被告人付某某,男,1974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621197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县********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7日由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10月23日1时许,被告人付某某与罗某某(已判刑)经商量密谋后,携带一把锯子,驾驶一辆三轮摩托车来到惠州市惠城区**镇**工业区**有限公司围墙边,攀爬围墙进入到该公司厂区,然后将配电房的铁门撬开,用锯子将放在配电房地上的一卷铜芯电缆线锯成几段,通过配电房北面围墙的一个小洞将电缆线偷出厂区放到三轮摩托车上,将电缆线运到**镇**村**百货后面一出租屋内存放,付某某与罗某某因担心事发而于当天各自离厂逃匿。2012年10月26日,罗某某(已判刑)通过电话将藏匿电缆线的地点告知其妻子金某某(曾用名罗某某),由公安民警将被盗电缆线缴回。经鉴定被盗的电缆线价值人民币17710元,已发还被害单位。2019年12月2日,被告人付某某被公安机关上网追逃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被告人与同案犯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771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锡胜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惠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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