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怀鹤检一部刑诉〔2020〕87号
被告人付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001197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中方县**镇**村**组,现住怀化市鹤城区**附近一出租房。因吸毒成瘾严重,2019年2月27日被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犯盗窃罪,同年8月23日被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9年12月2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6月3日被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7日经该局决定监视居住,2020年8月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6日凌晨,被告人付某某窜至被害人易某某位于怀化市鹤城区府星路果品公司一楼楼梯间的“天桥泡菜店”,采用破坏该店通气窗户后将上半身爬进该店储物间内的方式,盗走整装香烟39条、散装香烟106包及现金人民币约50余元。5月6日18时许,民警在怀化市鹤城区**附近被告人付某某租住房将其抓获,并在该处查获被盗香烟。经鉴定,上述被盗香烟价值共计5580元。后将被盗香烟依法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米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易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现场勘验、指认等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付某某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告人付某某到案如实供述其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综上,被告人付某某具有系累犯、系吸毒人员,自愿认罪认罚,追回赃物等法定、酌定量刑情节,建议法院对其判处一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6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杨佩
检察官助理:刘文娇
2020年10月28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怀化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光盘一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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