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双三部刑诉〔2020〕619号
被告人付某某,男,汉族,大专文化,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121999********,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区**镇**村**组**号,现住四川**有限公司宿舍。2019年11月1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2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7日凌晨,在位于成都市**区**街道**大道**号**汽修厂打工的被告人付某某,趁同宿舍同事被害人王某某上厕所之机,将王某某的一部黑色iPhoneX 手机盗走后转移至简阳老家藏匿。案发后,涉案手机被追回返还被害人。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3400元。
被告人付某某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且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付某某无前科劣迹系初犯,归案后如实供,有坦白情节,被盗手机已追回发还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书面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其拘役5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同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樊秀玲
2020年11月6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付某某联系电话199********、保证人陈某某联系电话135********(付父15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碟1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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