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付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5271995********,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筠连县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筠连县**镇**村**组**号。因盗窃于2019年6月3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3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17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日,付某某盗窃成都市郫都区红光镇幸福路北一段130号谊品生鲜超市现金800余元,未退赔。
2019年7月3日,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红光派出所接到110指令:在成都市郫都区红光镇拉普达网吧抓到小偷。该所民警赶到现场,一名群众现场指认付某某是2019年7月1日在红光镇幸福北路谊品生鲜超市内盗窃现金的人,民警随将付某某传唤至红光派出所接受调查。付某某系被动归案,无自首情节。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现场指认笔录、现场监控。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付某某表示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付某某六个月以上八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16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威薇
附:1.被告人付某某现羁押于成都市郫都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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