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龙检刑诉〔2021〕81号
被告人付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6231978********,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区**社区,家住黑龙江省黑河市五大连池市二龙山**社区**区**委**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5月18日被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0日被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2月22日被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1年1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9日7时许,被告人付某某来到海口市龙华区滨贸路网神网咖下面的停车场处,发现被害人王某某停放在停车场内的一辆蓝色小牛牌电动车没有锁车轮,付某某便上前用手扭断了该电动车的车头锁,然后将该辆小牛牌电动车推到海口市龙华区文华东路中城广场的电动车停放点处藏匿。之后,付某某再次返回龙华区滨贸路网神网咖下面的停车场处,将被害人符某某停放在停车场内的一辆黑色梦绿牌电动车的车头锁扭断,然后将该辆梦绿牌电动车推到龙华区金贸西路的一家电动车维修店更换车锁,将该辆梦绿牌电动车骑回海口市秀英村书场村住处停放。当日21时许,付某某骑着盗窃来的黑色梦绿牌电动车来到龙华区玉沙路国贸经典大厦的电动车停放点处停放充电时被王某某发现并控制后报警。公安民警根据付某某的指认分别在海口市龙华区文华东路中城广场的电动车停放点处缴获一辆蓝色小牛牌电动车、在海口市龙华区玉沙路国贸经典大厦的电动车停放点处缴获一辆黑色梦绿牌电动车。经海口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蓝色小牛牌电动车价值人民币6512元。被盗的梦绿牌电动车因无法提供规格型号未能进行价格鉴定。
案发后,被盗的电动车均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书、到案经过、扣押清单、发还清单、人口信息查询表、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被害人王某某、符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付某某的供述;
4.涉案财物价格认定结论书;
5.现场勘验笔录和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6512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系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被盗电动车已发还被害人,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吴 健
检察官助理:邝继利
2021年2月9日
附:
1.被告人付某某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一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共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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