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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付某某盗窃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1〕337号 

  被告人付某某,男性,199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419960********,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号,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街道********。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3月18日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2013年10月22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1月24日被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5年5月21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2月1日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6年10月4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25日被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7年11月6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2月20日被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8年7月13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2月25日被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9年5月13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8月28日被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涉嫌盗窃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20年12月2日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2月16日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8日,被告人付某某骑着一辆盗窃的电动车(被害人不明)到龙岗区**街道**村**巷**号进入**楼**房,盗窃了被害人蔡某某放在床头的小米9手机一部,作案后将电动车和手机变卖,获得赃款200元。经鉴定,被害人蔡某某被盗的小米9手机价值为人民币103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抓获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比对报告、前科材料、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据接受清单、监控录像截图、房屋租赁合同;3.证人证言:证人毛某某、陈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蔡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现场勘验、检查、搜查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录像、讯问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入室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杨燕玲          

2021年2月4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付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4.随案移送赃款: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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