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川检一部刑诉〔2020〕81号
被告人付正林,男,1980年7月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984198007084798,汉族,湖北汉川人,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汉川市西江乡永丰村32号,住湖北省汉川市西江乡永丰村32号。2008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2016年2月因犯盗窃罪被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2017年5月因犯盗窃罪被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因涉嫌盗窃罪,经汉川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5月14日被汉川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汉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正林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4日16时许,被告人付正林伙同张某某(已判刑)、黄某某(另案处理)经预谋到汉川市****,扒窃被害人李某某一部价值1734元的华为NOTE2 手机,后销赃得款300元三人均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监控照片、刑事判决书、谅解书、价格认定结论书等物证、书证;2.证人张某某、付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付正林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正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付正林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中阳
2020年7月20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汉川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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