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民勤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民检一部刑诉〔2021〕2号
被告人付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3261962********,土族,不识字,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镇**村**组,现住民勤县**镇**村**林场**号,农民。2020年7月2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民勤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民勤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5日15时许,被告人付某某骑电动三轮车到民勤县苏武镇苏山林场劳作,期间趁无人之机盗窃民勤县**镇**村**社村民武某某停放该林场乡村道路树丛中黑色“大鱼智行”牌两轮电动车一辆,价值3000元。被告人付某某将所盗两轮电动车放置于其所骑电动三轮车车厢运至家中藏匿。案发后,赃物被追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武某某的陈述及证人索某某证言;2.人员基本信息表、归案情况说明、发还清单、前科查询等书证;3.现场辨认笔录;4.现场勘验笔录;5.民勤县发改局关于被盗物品价格认定结论书;6.被告人付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付某某管制五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民勤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孙海生
检察官助理:张才祥
2021年1月6日
附:
1、被告人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侦查卷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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