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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付某某盗窃案)_科左后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科左后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后检一部刑诉〔2020〕269号

被告人付某某,男,蒙古族,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32319781********,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为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左翼后旗(简称:科左后旗)**镇**嘎查**村,现住科左后旗甘旗卡镇**站北侧一平房。2020年3月2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科左后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科左后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付某某分别于2019年8月17日、8月23日、8月27日、8月30日、9月3日、9月5日凌晨时分,来到其曾经打工的位于科左后旗**镇**小区内被害人赵某某经营的超市内,利用打工期间私自配制的超市钥匙打开店门后盗取共计30袋(每袋50市斤)大米。案发后,经物价部门价格认证价值人民币3468.00元。案发后,被告人付某某于2020年3月20日向公安机关投案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户籍信息、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立案告知书、犯罪嫌疑人归案说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取保候审决定书、取保候审保证书、调取监控视频等;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付某某供述;价格认证中心后发改价认字【2020】061号价格认证结论书监控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窃取手段盗窃他人财物,物品价值人民币3468.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付某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付某某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能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付某某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科左后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海涛

2020年 7月30日 

附:

1、被告人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侦查卷宗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起诉书8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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