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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付某某盗窃案)_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县检公诉刑诉〔2019〕705号

被告人付文武(曾用名付小毛),男,1997年11月3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12119971130701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湖南省长沙县人,住长沙县开慧镇白沙村付家组677号。2018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26日被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文武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至7月间,被告人付文武在长沙县泉塘街道、湘龙街道等地二次盗窃电动车、电动三轮车等物品,经鉴定价值共计3050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19年6月29日23时许,被告人付文武在长沙县泉塘街道泉塘社区三景华域建设银行附近,将被害人陈欢欢停放于此处的一辆红色电动车(经鉴定,价值594元)盗走。

2、2019年7月8日22时许,被告人付文武伙同他人在长沙县湘龙街道星沙汽配城29栋地下车库将被害人王琳停放于此的一辆宇锋牌红色电动三轮车(经鉴定,价值2118元)以及被害人石玉中的一组电动三轮车电瓶(经鉴定,价值338元)盗走。

2019年7月17日,公安民警将被告人付文武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前科判决书等书证;2、被害人陈欢欢、王琳、石玉中的陈述;3、被告人付文武的供述和辩解;4、试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付文武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文武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付文武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以下,并处罚金一万元以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决。

此致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唐双燕

(院印)

2019年10月17

附:1.被告人付文武现羁押于长沙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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