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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付某某盗窃案)_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官检一部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付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8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住镇雄县**组**号。被告人付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5月25日被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于2015年10月31日刑满释放;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1月22日被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于2017年7月13日刑满释放;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6月21日被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于2019年2月27日刑满释放。被告人付某某因本案涉嫌盗窃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9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3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08月26日8时许,被告人付某某进入本市官渡区**村**号**室内行窃,被被害人宁某某发现并拉住。付某某为摆脱被害人,脱下上衣后逃匿。经鉴定,付某某遗留在现场的上衣中检出付某某的DNA。

2019年9月9日7时许,被告人付某某进入本市官渡区**村**号二楼一房间,趁被害人朱某某熟睡,盗取了被害人枕边的一部华为手机,后在逃离过程中被抓获。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170元。被盗手机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入户盗窃两起,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付某某系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崔旭照

2020年1月3日

附:1.被告人付某某现羁押于昆明市官渡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内附光盘二张)。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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