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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付某某盗窃案)_云南省维西傈僳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维西傈僳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维检一部刑诉〔2020〕57号

被告人付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4231983********,傈僳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迪庆州维西县,家住**镇**村**路**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0日被维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20年4月20日被维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维西县看守所。2005年12月16日付某某因犯盗窃罪、抢劫罪被大理州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0年,于2016年6月16日释放;因吸食毒品海洛因成瘾,2018年10月17日维西县公安局对付某某作出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决定;2018年10月27日维西县公安局对付某某作出强制隔离戒毒2年的决定。

本案由云南省维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25日晚上被告人付某某盗窃了被害人张某某放置在维西县**镇**街**路灯电瓶2个,后将2个电瓶以300元的价格卖给了经营着位于**镇***的**店的刘某某。经维西县发展和改革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2个电瓶价值2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被盗2个电瓶的照片;2.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3.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和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5.现场勘验、辨认笔录:对案发现场的勘验、辨认笔录及照片等;6.鉴定意见:被盗电瓶的价格鉴定意见书;7.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8.视听资料:光盘2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2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被告人付某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维西傈僳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陶雪丽

代理检察员:刘先丽

2020年7月15日

附:

1.被告人付某某现羁押于维西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卷2册、光盘2张。

3.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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