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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付某某盗窃案)_宁强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宁强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公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付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3261956********,汉族,中专文化,家住陕西省汉中市宁强县***街道办***村**组,退休教师。2019年11月1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宁强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宁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被告人付某某因索要其门卫工资未果,遂产生盗窃原陕西某某肉类食品有限公司放置在维修车间的三个空气冷却器的念头。2019年9月18日夜间,付某某使用放在门卫室的维修车间钥匙打开车间门,将原陕西某某肉类食品有限公司的三个空气冷却器以3600元的价格偷卖与李某甲、李某乙。经鉴定,被盗三个空气冷却器价格为638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强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久东

2020年4月22日

附:

    1.被告人付某某被取保候审,现在宁强县***街道办***村**组家中居住。

2.案卷材料2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6.证据材料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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