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荔检二部刑诉〔2020〕Z189号
被告人付某甲(自报名,化名“付某某”、“付某乙”、“付某丙”、“付某丁”,绰号“老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汉族,文盲,住江西省宜春市**镇**村。2020年6月9日因涉嫌盗窃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至2020年6月间,被告人付某甲在本市荔湾区桥中等地,多次趁被害人未锁汽车车门,盗窃多名被害人放于车内的财物。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2019年7月30日3时许,被告人付某甲去到广州市荔湾区**路**号门口,盗窃得被害人钟某某停放于此的小汽车车内的现金人民币1000元、黄金手链1条。
二、2020年4月27日3时许,被告人付某甲去到广州市荔湾区**路**号附近马路边,趁被害人叶某某在其小轿车内熟睡之机,盗窃得被害人叶某某放于车内的钱包1个(内有现金人民币2100元)、金色苹果8手机1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000元)。
三、2020年6月3日3时许,被告人付某甲去到广州市荔湾区**路**号**家具博览城门口,盗窃得被害人贺某某放于小汽车内的黑色电脑包1个,内有现金人民币2200余元、外币12张及驾驶证1本、银行卡7张、POS机1台等物。
四、2020年6月8日2时许,被告人付某甲去到广州市荔湾区**路**号**馆对出马路,盗窃得被害人李某某停放在该处小汽车车内的现金人民币9000元、港澳通行证1本及利群牌香烟8包。
2020年6月8日8时许,被告人付某甲被抓获归案,民警当场在其携带的黑色挂包内缴获上述被害人贺某某被盗的外币12张和人民币(分、角币)12张、被害人李某某被盗的蓝色利群牌香烟8包,并缴获作案工具黑色手电筒2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作案工具手电筒、赃物香烟、外币等物证;
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监控视频截图等书证;
3.证人杨某某、贺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钟某某、叶某某等人的陈述;
5.被告人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6.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7.现场勘验笔录;
8.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甲无视国家法律,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索 晓
2020年9月25日
附:
1.被告人付某甲现羁押于广州市荔湾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3张。
3.依法扣押的赃物香烟、外币等已由公安机关发还给被害人;依法扣押的作案工具手电筒等(详见扣押清单),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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