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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付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徒检一部刑诉〔2020〕57号

被告人付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1211967******** ,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镇江市**新城**村**号。被告人付某某曾因盗窃,于2010年8月14日被镇江市公安局丹徒分局行政拘留7日,并处罚款500元。被告人付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7日被镇江市公安局丹徒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镇江市公安局丹徒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4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被告人付某某在镇江市丹徒区华山路世纪联华超市,乘人不备,实施盗窃作案8起,窃得白酒共计15瓶,合计价值人民币4716元(以下均以人民币计)。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1月初的一天中午,被告人付某某在世纪联华超市,窃得 “茅台王子酒”2瓶,价值436元。

2.2020年1月初的一天中午,被告人付某某在世纪联华超市,窃得“茅台迎宾酒”2瓶,价值178元。

3.2020年1月初的一天17时许,被告人付某某在世纪联华超市,窃得“老窖世家”白酒1瓶,价值351元。

4.2020年1月中旬的一天下午17时许,被告人付某某在世纪联华超市,窃得“天之蓝”白酒3瓶,价值934.5元。

5.2020年1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付某某在世纪联华超市,窃得 “天之蓝”白酒1瓶,价值311.5元。

6.2020年1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付某某在世纪联华超市,窃得“泸州老窖百年C款”白酒2瓶,价值715元。

7.2020年1月20日左右下午17时许,被告人付某某在世纪联华超市,窃得“茅台王子酒”2瓶,价值436元。

8.2020年1月23日17时许,被告人付某某在世纪联华超市,窃得 “舍得智慧”白酒2瓶,价值1354元。

归案后,被告人付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莫某某、韩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镇江市丹徒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5.镇江市公安局丹徒分局制作的搜查、辨认笔录;6.镇江市公安局丹徒分局调取的视听资料1份。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付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付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纪 飞

检察官助理:张国立

2020 年 5 月8 日

附:

1.被告人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卷。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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