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阳检一部刑诉〔2020〕535号
被告人付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871986********,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松滋市**镇**村**组**号,案发前住武汉市汉阳区**园**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7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至7月7日期间,被告人付某某多次到武汉市汉阳区四台四路鑫宏伟拉链厂一楼宿舍旁小房间内,盗窃被害人钱某某、唐某某晾晒在该房间的衣物,其中,2020年5月盗得被害人钱某某内衣2件,6月3日盗得被害人钱某某粉色内衣1件,6月7日盗得被害人钱某某米色内衣1件,6月8日盗得被害人钱某某灰色内衣1件,6月17日盗得被害人唐某某黄色内衣1件,6月20日盗得被害人钱某某蓝色格子衬衫1件,7月5日盗得被害人钱某某内衣1套。2020年7月6日23时许,被告人付某某再次到该房间实施盗窃时,被被害人发现后报警,公安民警出警将被告人付某某当场抓获,并从付某某处搜出被盗的内衣5件、蓝色格子衬衫1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指认照片;2.人口基本信息表、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查询单、处警信息查询单等书证;3.证人魏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钱某某、唐某某的陈述;5.扣押笔录;6.视听资料;7.抓获、破案经过、情况说明等其他证明材料;8.被告人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故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德胜
检察官助理 胡 雪
2020年10月20日
附:
1.被告人付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汉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含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5.随案移送:补充材料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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