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刑诉〔2019〕329号
被告人付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622200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住安徽省蒙城县**镇**花园**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12日被蚌埠市公安局龙子湖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22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蚌埠市公安局龙子湖分局逮捕。
本案由蚌埠市公安局龙子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6日早上,被告人付某某乘车从安徽省蒙城市至蚌埠市,用手机地图搜索寻找作案地点。当日12时,被告人付某某至蚌埠市龙子湖区**村**号院内,用木棍将被害人穆某某家的门锁撬断,进入房间寻找财物,后又用同样的手段撬开该院内被害人叶某某、邵某某住所房门,进入室内寻找财物,共计窃得现金12元。当日13时许,被告人付某某又至蚌埠市龙子湖区**路**村**号对面自建房,用木棍将张某某家的门锁撬断,进入房间寻找财物,用同样的手段分别撬开被害人胡某某家、刘某某住所的房门,进入室内寻找财物,窃得现金5元和oppo牌手机一部。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370元。案发后被盗手机已追回并返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清单、领条、案发地点照片等;
2.被害人穆某某、叶某某、邵某某、张某某、胡某某、刘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价格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董晓艳
2019年11月19日
附:
1.被告人付某某现羁押于蚌埠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_3.认罪认罚具结书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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