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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付某某破坏军婚案)(公开版)_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上检一部刑诉〔2020〕204号

被告人付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281988********,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上高县,原系上高县**局交警大队辅警,住上高县**镇**道**号**号**室。2020年8月5日因涉嫌破坏军婚罪,被上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上高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某涉嫌破坏军婚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黄某某丈夫杨某某系中国人民解放军***上士,2016年6月20日黄某某与杨某某在***民政局登记结婚。

2018年下半年,被告人付某某通过打麻将结识了黄某某,二人逐渐发展为不正当男女关系,在一起合伙打麻将、外出旅游。从2019年9月起,被告人付某某明知黄某某的丈夫是中国人民解放军某部队现役军人,还经常在黄某某租住的房间里与其同居,并共同承担租房开支。直到2020年8月4日经被害人杨某某举报被上高县公安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邹某某、聂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破坏军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案发后能如实供述,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晏毅

检察官助理:朱余江

2020年11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付某某现羁押于上高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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