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福检刑诉〔2020〕548号
被告人付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1011990********,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万州区**镇**村**号,暂住深圳市罗湖区**路**栋**。因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嫌疑,于2020年2月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11日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某涉嫌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8月6日9时35分,被告人付某某来到深圳市福田区**街和**路交汇处,用自带的剪刀将深圳市**视讯股份有限公司编号为FT-BH3-****有限电视箱内的288芯免跳纤交接箱内光纤324芯剪断,导致了**村33个楼栋的2015个(涉及1671个住户)**视讯终端 (另影响光纤二级终端约127个)中断总时长481.8分钟。经深圳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交接箱内跳线损失价格为30414元人民币。
2、2019年8月27日15时24分,被告人付某某再次用剪刀将FT-BH3-****有限电视箱内的288芯免跳纤交接箱内光纤96芯故意剪断,导致了****村33个楼栋的2015个(涉及1671个住户)**视讯终端 (另影响光纤二级终端约127个)中断总时长290分钟。经深圳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交接箱内跳线损失价格为17380元人民币。
2019年8月28日,被告人付某某被民警抓获归案。
经深圳市康宁医院鉴定,付某某两次作案期间:虽伴有部分神经症样症状,但无精神病发作表现;神经症性状对其控制能力稍有影响,但无实质性损害,辨认能力正常。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身份材料,视频研判通报,被害公司提交的证据材料,到案情况说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钟某某、张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邓某某、王某某的陈述;4、鉴定意见:深圳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深圳市康宁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及录像;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深圳市**视讯福田分公司接客户事故申报电话录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犯罪事实、情节,以及认罪认罚表现,建议判处被告人付某某一年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裔
2020年3月31日
附:
1.被告人付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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