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付某某破坏电信设施案)_巴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巴州检公诉刑诉〔2020〕4号

被告人付某某,男,199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7011995********,汉族,文盲,无业,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组。因涉嫌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于2019年6月28日被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刑事拘留本院批准,于年8月1日被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某涉嫌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于2019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8日 3时许,被告人付某某行至巴州区**镇**基站(**二机房),砸开铁门后进入该基站,拔掉基站设备的电线后损坏该基站内设备,造成该基站N5M2ODU40、N5M2VMUX40、N5M2EONA1820、N5M2EONA2520、N5M1C2Kx2、N5M2L4Lx1、N5M1C2Kx12等设备损坏并被返修,损失金额累计达41.876286万元。同日10时许,付某某行至巴州区**镇**基站,推开大门后进入该基站,并拔掉基站设备的电线,将里面的设备拿出来摔在地上,造成巴中移动基站中断8个,4500户移动手机用户不能正常使用,300余户宽带、电视用户不能正常使用,影响时长达6小时。付某某被前来检查基站的中国移动公司巴州区分公司代维公司的员工当场抓获,并扭送至公安机关。经鉴定,付某某患有精神分裂症伴精神发育迟滞,对其2019年6月28日的违法行为评定为部分刑事责任能力,具有受审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移动公司通讯影响情况说明、移动公司关于**机房设备受损情况说明、被损设备折旧清单等书证,证人杜某某、王某某、钟某某等人的证言,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付某某作案时系限制性刑事责任能力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静江

2020年1月8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巴中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补充材料32页。

3.量刑建议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