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商睢检刑诉〔2019〕384号
被告人叶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021985********,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住商丘市梁园区***苑**号楼**楼。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3月11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古宋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妨害公务罪,本院于2019年3月19日以已构成犯罪无社会危险性不予批准逮捕,同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古宋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5月17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02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住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镇**村**庄**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3月7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古宋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妨害公务罪,本院于2019年3月19日以已构成犯罪无社会危险性不予批准逮捕,同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古宋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5月17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公安局古宋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某、叶某某、李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5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5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6月13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7月12日补查后重报。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14日凌晨,在商丘市睢阳区**路附近,示范区城管执法人员宋某某等人在查处违规渣土车时,渣土车司机打电话叫来十几个人,其中被告人付某某、叶某某、李某等人对城管执法人员杜某某、陈某、宋某某等人进行殴打,对执法车辆进行打砸。经鉴定,杜某某左枕部头皮挫伤构成轻微伤,执法车辆被损坏价值14101元。案发后双方达成调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孙某某、宋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杜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付某某、叶某某、李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价格认定结论书;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付某某、叶某某、李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叶某某、李某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常雪斌
乔凤梅
附:
1.被告人付某某、叶某某、李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公安侦查卷三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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