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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付某某等11人非法拘禁案)(公开版)_袁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袁州区人民检察院

袁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袁检刑诉〔2020〕95号 

1.被告人付某某,女性,2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03282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某某区。

2.被告人李某甲,男性,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06281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某某县。

3.被告人徐某,女性,2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03242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某某县。

4.被告人李某乙,男性,2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52820**********,彝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某某县。

5.被告人朱某某,女性,2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060220**********,苗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某某区。

6.被告人蔡某某,女性,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1221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某某县。

7.被告人文某甲,男性,2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03252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某某县。

8.被告人赵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032519**********,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某某县。

9.被告人杨某甲,男性,2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31232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某某县。

10.被告人文某乙,女性,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42819**********,彝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某某乡。

11.被告人杨某乙,女性,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7291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某某县。

上述十一名被告人均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4日被江西省宜春市公安局袁州分局刑事拘留,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2日以非法拘禁罪被袁州分局逮捕。

本案由袁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某、李某甲、李某乙、朱某某、文某甲、赵某、文某乙、杨某乙、杨某甲、蔡某某、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袁州区中山中路粮食局宿舍二栋一单元五楼系广州姬珮诗化妆品有限公司传销组织窝点,被告人付某某、李某甲、李某乙、朱某某、文某甲、赵某、文某乙、杨某乙、杨某甲、蔡某某、徐某是窝点成员,主任徐某某身份待核实、在逃。

被害人曾某某于2019年6月14日被一个自称“小花”(身份未核实)的网友骗到宜春传销窝点,2019年8月29日曾某某被被告人蔡某某带至位于袁州区中山中路粮食局宿舍二栋一单元五楼的传销窝点。由于被害人曾某某是应届高中毕业生,高考时报考了云南某某专科职业技术学院,并在8月10日得知自己被录取,曾某某遂产生了离开传销窝点去上大学的想法。被害人曾某某向该窝点主任徐某某(身份待核实,在逃)提出要离开去读大学被拒绝后,徐某某指示被告人付某某、李某甲、李某乙、朱某某、文某甲、赵某、文某乙、杨某乙、杨某甲、蔡某某、徐某等人对被害人曾某某通过陪同、聊天、打牌等方式进行看管、洗脑,非法拘禁被害人曾某某直至9月3日凌晨被公安机关解救。被害人曾某某被非法拘禁约4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陆某某等人的证人证言;3.被害人曾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付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指认、现场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付某某等11人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李某甲、李某乙、朱某某、文某甲、赵某、文某乙、杨某乙、杨某甲、蔡某某、徐某为迫使被害人曾某某加入传销组织,通过陪聊天、打牌、看管等方式非法剥夺被害人曾某某的人身自由,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勇

20201月17

附:

1.被告人付某某、朱某某、文某乙、杨某乙、蔡某某、徐某现羁押在宜春市看守所;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文某甲、赵某、杨某甲现羁押在奉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光盘1张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1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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