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太检二部刑诉〔2020〕138号
被告人付某某,男,出生于1989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11989********,汉族,大专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扶沟县**镇***行政村***,住河南省新郑市**镇****小区1号楼2单元801室,于2019年9月21日被抓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于2019年9月22日被太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于2019年10月21日被太康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8日被太康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9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林某某、刘某某、杨某某、李某(已判处刑罚)与王某(另案处理)、依某、黄某某等人经商议搭建“SUM TOKEN”网络委托理财及发行SUT虚拟币平台,在中国境内进行国际主流虚拟币(比特币、以太坊、柚子币)“搬砖套利”理财和代币发行活动,以白皮书宣传:于2018年8月8日正式进行首次代币发行,SUT币发行总量为8亿枚,首期投放SUM TOKEN超级钱包进行孵化总量为8000万枚,首次代币发行后期资金总价值的50%将分配至最小化可行产品,约四分之一的资金将用于营销,以推动平台的采用和与第三方网站的整合,剩余资金将被用于运营、管理及合作伙伴参与和法律费用,将SUT币打造成全球主流智能P0S支付数字货币之一。林某某等制作SUT币8亿枚,初期发行8000万枚,以存入一定数量的主流虚拟币取得资格,设置静态奖、动态奖吸引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参加者下载“SUM TOKEN”网络平台APP,设立账号存入主流虚拟币(注册),开启“智能云”(激活)后个人账户内主流虚拟币自动存入平台总钱包建立委托理财关系,根据存入总钱包内委托理财主流虚拟币金额多少(分价值100-800美元、价值800-4000美元、价值4000-10000美元三档)可以每日获得存入金额不同比率(分别为2‰、3‰、4‰)的静态奖,锁仓则能获得更高的收益;动态参加者层层发展下线,按照推荐关系组成层级,上级会员可以每日赚取下线会员的动态奖(第一代会员收益的100%,第二代至第十代会员收益的10%),发展人数及存入虚拟币数量达到一定要求,晋升为不同等级的合伙人,可以获取更多收益。静态奖与动态奖及分红均以SUT币支付,并实行平台内可兑换。后因效益不好,平台正式运营后,林某某等中断搬砖套路,实行以后期会员投入主流币通过SUT币兑现会员前期收入的空转。平台设立后共发展会员110层39110个,账面吸纳比特币(BTC)1235.451519个、以太坊(ETH)388398.9708个、柚子币(EOS)996386.5823个,获利比特币(BTC)691个、以太坊(ETH)183340个、柚子币(EOS)606030个。其中,被告人付某某加入“SUM TOKEN”网络平台后,以进行比特币等主流虚拟币搬砖套利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存入一定数量的主流虚拟币获得加入资格,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数量作为计酬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付某某共发展下线85层6083人。2019年3月8日该平台及相关涉案人员被滕州市公安局查获,平台被关闭。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等;
2、证人夏某、蒋某某、洪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付某某、另案被告人杨某某及另案犯罪嫌疑人唐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
4、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等人组织、领导以进行比特币等主流虚拟币搬砖套利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存入一定数量的主流虚拟币获得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数量作为计酬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康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某某
郑某某
2020年9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3册、光盘2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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