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萧检四部刑诉〔2020〕1013号
被告人付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10871991********,汉族,文化程度大专,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松滋市**镇**村**。因本案,于2020年5月20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信息经济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信息经济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付某某认罪认罚。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年底,被告人付某某在**有限公司**机房(下简称“**公司萧山机房”) 从事服务运维工作期间,按照**公司萧山机房的工单指示,陪同厂商更换下该机房内的12块双芯片**卡后,明知存在操作失误而未向上报备,在确定前述12块双芯片**卡未经****资产管理系统登记的情况下,私自将该12块双芯片**卡带离**公司萧山机房,并以43500元的价格售予他人。经认定,该12块双芯片**卡价值人民币205052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该12块双芯片**卡;被告人付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调取证据通知书、搜查笔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买家截图、营业执照、双芯片**卡采购合同、劳动合同、无犯罪记录证明、户籍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揭某某、赵某某、陈某某、王某某、闫某某的证言,归案经过、情况说明;
3、被害人陈述:授权委托书、被害单位代表杨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被告人付某某的供述;
5、鉴定意见:价格评估报告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付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付某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萧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文艺霏
2020年12月21日
附:1.被告人付某某现取保候审(182********)
2.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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