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19日14时,许某(已判刑)与秦某某(已判刑)发生矛盾电话约架,许某召集被告人付某某等人到威县**停车场与秦某某等人在停车场门口双方众人互相打斗。经鉴定许某、苏某某的伤均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物证、鉴定意见、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明知他人聚众打架,而积极参与,破坏了公共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光晗
2020年4月17日
附:
1. 被告人付某某现取保候审居住于本村;
2.卷宗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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