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无检刑诉〔2017〕404号
被告人付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51968********,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建造师,住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路**号**栋**室。被告人付某某曾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5月23日被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民币3000元。因涉嫌行贿罪,于2017年2月26日经芜湖县人民检察院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当日由芜湖县公安局执行。2017年3月8日被芜湖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当日由芜湖县公安局执行,2017年3月24日经芜湖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当日由芜湖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某涉嫌行贿罪,于2017年5月18日移送审查起诉。芜湖县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5月22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5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部门补充侦查,侦查部门于2017年7月20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到2015年期间,被告人付某某在无为县承接相关工程期间,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分别送给鲁某某、马某某和许某某(三人均另案处理)财物,共计人民币75.6万元(以下均为人民币)。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送给鲁某某人民币40万元。
1.2011年至2012年期间,被告人付某某违反相关法律、法规通过挂靠江苏**公司中标承接了无为县供水管网改造工程项目(DN1000输水管网工程)、无为县**公司供水管网改造球墨铸铁管采购项目。在此期间,被告人付某某为谋取时任无为县**公司总经理的鲁某某关照,希望鲁某某作为业主单位负责人能够及时筹措资金支付材料款,并约定给鲁某某一半的利润分成。付某某在收到工程款时,按照双方事先约定,送给鲁某某20万元。
2.2012年,被告人付某某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挂靠安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标了无为县城东供水管网扩建工程项目后,又挂靠山西**铸管有限公司中标了该项目的材料供应采购项目。被告人付某某收到工程款后,依前次约定到鲁某某位于无城镇金河小区的家中送给其20万元。
(二)送给许某某人民币25.6万元。
1.2014年,被告人付某某得知无为城东**管网工程将进行招标,就委托合伙人刘某某(另案处理)密切跟进,准备参与投标。付某某安排刘某某找到该项目的业主单位无为县**管理处负责人许某某了解相关信息,并向许某某承诺,若是许某某能够帮助自己和付某某中标该项目,就会给许某某好处。为谋取许某某帮忙和了解该工程详细内容以便压低工程招标价格的优势。后被告人付某某通过许某某的帮忙并挂靠安徽**建设公司以最低价格竞标成功。为了感谢许某某的帮助,2015年春节前,付某某和刘某某向许某某行贿20万元。
2.2012年、2013年,被告人付某某分别承建了无为县纬一路**管道Ⅱ标工程和无为县比亚迪大道**管道Ⅰ标工程,在承建上述工程期间,为谋取业主单位负责人许某某在施工中关照以及工程款支付的帮忙,被告人付某某分两次分别送给许某某1万元、2万元。
3.被告人付某某和刘某某为谋取许某某在工程建设上的关照,2013年到2017年期间,安排刘某某妹夫宋某某以过年过节拜望的名义,向许某某行贿2.6万元。
(三)送给马某某10万元。
2014年,被告人付某某为了能够承建无为城东**处理厂配套管网工程,找到该项目组成员之一的无为县**副主任马某某,并通过马某某帮忙认识该工程招标代理公司人员,利用马某某分管“亚行办”和对该工程监管能够给予其关照和支持,尤其是对于变更该工程投标文件中相关子目内容,以及在工程付款方面给予关照,被告人付某某和刘某某于2015年春节前送给马某某1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1.书证:(1)归案经过、情况说明;(2)常住人口信息、刑事判决书复印件;(3)亚洲开发银行关于无为县城东**处理厂配套管网施工合同、无为县城东管网施工合同、建设施工合同;
2.证人证言:证人鲁某某、许某某、马某某、刘某某、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三百九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左兴东
2017年8月17日
附:
1.被告人付某某现羁押于无为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光盘1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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