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民检一部刑诉〔2020〕138号
被告人付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4211992********,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民权县**乡**庄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9月12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民权县公安局执行逮捕,于同年11月2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民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付某某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本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份至5月份期间,被告人付某某通过微信认识了盛某甲,在其本人未离婚的情况下虚构已离婚,并以找对象结婚为幌子骗取了盛某甲信任,双方确立了恋爱关系。后被告人付某某以个人放贷用钱、赔偿他人医药费、向他人偿还债务等为由,先后骗取被害人盛某甲人民币46000元。本案民事部分已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盛某甲的陈述;3.证人李某某、盛某乙、王某某等证言;4. 书证:被告人付某某户籍信息、前科查询证明、破案经过、微信记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民权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国杰
二0二0年五月二十日
附:
1.被告人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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